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1执保495号
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因买卖合同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