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埕口镇。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邹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011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