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83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225民初1539号,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乐亭县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7942753.71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有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荣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