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奥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29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唐 胜 人民陪审员  翟维娅 人民陪审员  樊 进
书 记 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