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异33号
案外人: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14075727。
法定代表人:谭华伟。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721执3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工程款776721元的提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称,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因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承建的怡欣花园小区8号楼、11号楼、12号楼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亟待维修,维修费用正在评估中,扣除维修费用后有可能不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案外人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山东银湾物业怡欣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质量清单。
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借款32.03万元及利息,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21)鲁1721执3172号通知书,通知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到期工程款8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没向本院提出异议。2021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7767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向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通知书后,15日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对上述通知书提出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721执3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鲁1721执3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77672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全玉
审判员 赵大立
审判员 马春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