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照栋,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6562069X,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东城仓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936195,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7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应得到期工程款。2021年11月15日,本院向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菏泽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亦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的到期债权工程款776721元。
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多次对***、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线上、线下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于同日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向***、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传票,传唤到法院说明情况,但均未到庭。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721执3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