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91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东城仓房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告的自愿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保忠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刘庆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朱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