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东城仓房村)。
法定代表人:贾晓斌,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存,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