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153号 原告:菏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菏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昌公司向原告交付菏泽市博士庄园小区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资料、履行配合6#楼工程验收档案备案义务;2.判令被告永昌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庭审中变更为198万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昌公司承包**公司开发建设的***园6号楼工程,总造价183897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进行了施工。双方协商于2016年5月26日办理了工程交付事宜,被告应当把涉案工程档案资料同步提交,但至今未提交,导致工程无法验收至今不能正常办理权属登记,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在本案中暂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98万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昌公司、***、***均未做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0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永昌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昌公司承包***园6号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即交钥匙工程,总造价18389700元。合同第十五条“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约定:……5.乙方应负责对所有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指导、收集工作。分包单位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整理成册,提交乙方,所有需交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乙方统一进行整理归档;6.在竣工验收时,乙方应积极组织各分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工程档案”约定:……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菏泽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永昌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6年5月26日,双方协商办理了工程交付事宜。2019年2月12日,永昌公司以**公司欠付***园6号楼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鲁17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永昌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就涉案工程款达成协议,双方认可最终结算价17621315.33元,据此判决**公司向永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983275.33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购房业主实际入住,但永昌公司未向**公司移交工程档案验收资料,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事宜。 本院认为,永昌公司与**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严格履行。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公司在本案中主***公司同步移交工程档案验收资料、配合验收备案并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公司在本案中主***公司支付违约金198万元,不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也未主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其该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菏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园6号楼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配合验收备案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8万元; 二、驳回原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由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艺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