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422号
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街道水岸城邦公园天下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湘江西路(**十字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刘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岳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奕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