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波晟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碧波晟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8547161X4。
法定代表人:尚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草寨村西大街北一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OGUJRWOJ。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
北京***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违约金213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3元。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北京***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按照传票要求到庭。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巨
书 记 员 张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