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124民初1092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生万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生万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原告提供镇阳养老院开工条件和相关资料,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没能达到合同要求,致使项目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后三年多时间无法开工,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4.4条约定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长达三年多时间无法开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作为承包人的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镇阳养老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原告的损失为被告占有原告100万元保证金期间所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综上所述,因被告原因致使镇阳养老院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原告有权解除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乐山市镇阳养老院建设工程,被告是发包人,原告是承包人,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其中一期工程工期180天,工程暂定合同总价约为1.8亿元,工程完工后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4.4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1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施工图纸会审前三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4套,电子文件1套。”合同专用条款7.1条约定:“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完成,可开工。(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天内将满足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道路通畅、路基路面坚实、转弯半径满足施工车辆使用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承包人要求进行。(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相关手续已完成(本工程所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政府签字盖章确认)。(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3日前,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现场交验,发包人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不晚于开工3天前。(8)……(9)负责与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协调相关事宜,并承担施工审图等相关费用。(10)负责施工场地周边关系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施工。(11)……”专用条款16.2条约定:“本工程必须交纳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交纳时间及比例:经双方协商,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合同签订、乙方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后3日内转账到发包方基本账户。”2016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此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5月26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提供镇阳养老院项目开工所需要的施工蓝图、施工坐标基准点和坐标系、施工范围及开工所需相关资料。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至今无法进场开始施工。
一、解除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乐山市镇阳养老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保证金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计8574元,由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