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3413。
法定代表人:刘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凡,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70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46080M。
法定代表人:冯瑞容,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和以人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保证金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