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刘璐,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端容,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955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102.5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5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102.5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