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807号
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3413。
法定代表人:刘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双胜镇五都村1组32号)。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抚路停车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91404E。
法定代表人:黄卯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勤,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9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毅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