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巴中市图书馆、巴中市文化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695号

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聪,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图书馆,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文苑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梁群,该馆馆长。

被告:巴中市文化馆,住所地:巴中市江北白云台市政中心西侧文苑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夏铭锺,该馆馆长。

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图书馆、巴中市文化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本案正与二被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四川泰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蒋红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