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3413,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922执1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