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有。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8号。
被告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