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保766号
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23诉前调64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冻结的银行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923诉前调640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