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570号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董事长。
被告: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鲁武斌,总经理。
被告: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北辛庄村。
主要负责人:刘德全,经理。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