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576号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1664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中段东侧办公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XM3CX7。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454.8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0454.81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案件申请费3922.27元,由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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