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113号
原告:***,男,194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30岁,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恒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下涯社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之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金媛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恒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