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聊东执字第1327-1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电力华昌工程有限公司,驻本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光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树德,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
委托代理人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驻本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北一公里聊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南怀中,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海滨,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厂副厂长,住本市。
关于聊城电力华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