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327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3479T。
法定代表人:邵立新,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圣润电力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九州中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8C4X48。
法定代表人:徐颜,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圣润电力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圣润电力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圣润电力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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