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666号
原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多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陆付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晶,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星,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90元,减半收取计9045元,由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瑞美
书 记 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