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573号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位希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分公司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负责人:苗文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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