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166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 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