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51号
原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以南德源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