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人代表:方敬韬,执行董事兼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霄,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棣县果林家庭农场,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杨白杨村东首白杨路北。
投资人:杨俊宝,农场投资人。
被执行人:杨宝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果林家庭农场、杨宝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