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62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6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47590.1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执183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