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星湖水岸、***小区沿街楼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滨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