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异56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凤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20000941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6736420P。 法定代表人:**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东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6736420P。 法定代表人:**韬,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东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莱芜市国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展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