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73号
申请人:***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143934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031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