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050493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050号国内仲裁裁决。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3)***字第050号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