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92执1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25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通过网络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KA××××、鲁K0××××号机动车,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3.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经区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常学圣去向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亦未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902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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