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197号
原告: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9922XT),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106-2号S6栋5楼。
法定代表人:赵维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鸿,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建新,山东东方未来(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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