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423号之一
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峰,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冯部。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邱卫。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陈志勇。
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0元、申请费1170,共计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