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青山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建新,山东东方未来(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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