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2022)鲁1092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3)鲁1092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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