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050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2L2H3L。 负责人:于云成。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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