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3263号
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0440972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5.79元,由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