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4民初447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兰军,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计19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左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