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咸进花与**、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8民初374号
原告:咸进花,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德兴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牛兰军,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三路北段。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进花与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魏善辉
人民陪审员丁立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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