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91民初504号
原告**,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见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德兴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德兴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