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财保48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兰军,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鲁0103财保4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某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8万元)。本院对该车辆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交纳8万元作为担保财产(注:该款已交至本院),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某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绪康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