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51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部都办公楼816室。
被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宅镇。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516号办公楼1411室。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取788元,案件申请费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