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51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部都办公楼816室。 被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宅镇。 被告: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516号办公楼1411室。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取788元,案件申请费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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