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某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8万元)。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某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8万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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