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21民初291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边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四川***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杰,男,1975年12月3日,汉族,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筑有限公司、***、杨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壹佰壹拾贰圆整),减半收取计56元(伍拾陆圆整),由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春堆乡洛巴堆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 志 艳
审 判 员 德吉央卓
审 判 员 格桑德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索朗曲珍
书 记 员 云登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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