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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彝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28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星,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大学本科,现住四川省会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筑有限公司、赵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42元,减半收取1366.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智鹏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