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2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241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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